河青新闻网讯 近年来,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“行政诉讼无小事”理念,紧紧抓住行政争议的焦点问题,有效将行政审判“行政协调优先”理念融入到行政案件的办理过程中,不断推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。
房屋拆迁惹争议
在衡水湖自然保护区的生态搬迁过程中,某村村民曹某父子、吕某与当地政府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,在领取相应的补偿款后,认为少算了面积、少给了赔偿款,向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,要求撤销各方当事人签订的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。
(资料图片)
倾心协调化争议
为查明案件事实,妥善化解矛盾纠纷案件,承办法官首先查阅案卷,了解案件基本情况,召集被告的代理人到人民法院,深入案件的进展和原告的合理诉求,承办法官积极展开实地调查,到涉案地点勘验,与曹某父子、吕某、当地村干部、包村乡干部在案涉房屋前、田间地头,面对面的了解实际情况,最终经过承办法官和当地村委、乡政府的共同努力,原告明白案件的利害关系,愿意通过协调和解妥善解决纠纷,同时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五件行政案件的起诉,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
化解行政争议心得
提前“诊断”。桃城区人民法院在行政案件开庭审理前,承办法官提前阅卷了解案件,召集案件的相关人员来法院听取案件的详细情况,做好案件的详情记录工作,做到心中有数。
实地“调研”。在了解案件情况下,承办法官学习马锡五审判方式,深入群众调查研究,主动联系原告和被告及相关人员,召集他们到实地现场了解案件情况,这样更直观的了解案件当事人的诉求,也让当事人亲身体验到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。
依法“释法”。行政争议化解工作贯穿行政审判全过程,诉前了解案情、给当事人释法明理。诉中及时归纳争议焦点,正确引导当事人举证、质证,引导诉讼双方进行有效的诉辩,庭审中及时向当事人当面释明法律依据和法律关系,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,原告主动申请撤诉。诉讼后对案件及时跟踪回访,了解群众的满意度,真正做到公正司法。
这起行政协议纠纷案件的圆满化解,既为当地政府排忧解难,减轻当事人诉累,又使当事人化干戈为玉帛,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。今后桃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将积极发挥新时代枫桥经验,发挥各方行政协调职能作用,以司法引领非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,实现行政争议的实质性化解。
文/河青新闻网记者张环麟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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